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711民初287号
原告:***,男,1975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铜陵市郊区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菱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十里墩镇新街路文化站。
法定代表人:***,系安徽菱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菱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