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锦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大连锦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民初2184号

原告:***,男,满族,1989年5月21日生,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大连锦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与被告大连锦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君子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士恒

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