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民初2184号
原告:***,男,满族,1989年5月21日生,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大连锦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与被告大连锦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君子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士恒
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