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陕核工业集团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某某,中陕核工业集团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802号 原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XX城县。 被告:中陕核工业集团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陕核工业集团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