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峰林电气有限公司

常州峰林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3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峰林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30160829,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魏村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眭银峰。
被执行人: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Q0MN25Q,住,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中央花苑**/div>
法定代表人:张开业。
申请执行人常州峰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41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6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及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529元,以上共计844217元。且申请人常州峰林电气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10KV配电设备工程拍卖或折价的工程款在806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人员、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经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和银行存款数额较少。
证券、保险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对外投资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DA6E**的车辆已经被查封,但因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该查封为轮侯查封,查封期间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保险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在双科路以南、港区东路以东(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0025183)的不动产进行查封(该查封为轮侯查封,查封期间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限制高消费、纳失信
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现场调查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被执行人企业已不在正常经营,厂区无人,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已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人员和财产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利勇
审判员柏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姚 园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D×××**的车辆,但因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该查封为轮侯查封,查封期间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在双科路以南、港区东路以东(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0025183)的不动产(该查封为轮侯查封,查封期间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