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峰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沿江西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眭银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中央花苑2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峰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2022***字第012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195.52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497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