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7民初15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钢厂道28号。
法定代表人:于清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01038418W
被告:***,男,1973年1月2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男,1976年1月26日生人,满族,住平泉市
原告***与被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6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