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1086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飞,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清,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新好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常雨,经理。
申请人北京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3050xxxxx01148_1存款166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