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5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钢厂道28号。
法定代表人:于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骁,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娟,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河北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2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2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志辉
审判员 杨鹏章
审判员 甄洪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