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1935号
原告:乐陵市润龙五金机电商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安居路2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81MA3NH3F93C
经营者:张梅英,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被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钢厂道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01038418W
法定代表人:于清,董事长。
原告乐陵市润龙五金机电商店与被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乐陵市润龙五金机电商店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润龙五金机电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市润龙五金机电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乐陵市润龙五金机电商店负担。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秀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