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汉沽管理区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钢厂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汉沽管理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兴业街1号。 负责人:郑国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聚丰一品5-2-A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汉沽管理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汉沽管理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7民初3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瑞丰公司、瑞丰汉沽管理区分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该地属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公司与瑞丰汉沽管理区分公司签订的《驷力牌爬架租赁合同书》中的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条款。现**公司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瑞丰公司、瑞丰汉沽管理区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