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通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恒通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执6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通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2168-1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湖开发区西侧4-1地块三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
江苏恒通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6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湖区,为方便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2执635号[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662号裁决]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朱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