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巽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14673号之一
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翟祥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芳,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巽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与玉兴路交叉口十六里河便民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涂红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巽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