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6140号
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翟祥富,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0609174E。
法定代表人:杨克,董事长。
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0元,减半收取计4715元,由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立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