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12执3791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夏帝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112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本院执行到位1613975.59元,含执行费18727元,单据已开,发还申请执行人1613975.59元。申请执行人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到庭提交结案证明一份,自愿放弃部分权利。至2022年1月6日为止,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112执3791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