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112民初2809号
原告:陕西锦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四路西京三号1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8978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锦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创开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一路25号创新大厦S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1HQA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锦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创开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锦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锦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锦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锦盛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玥竹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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