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1775号之一
原告:廊坊华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城内西关。
法定代表人:李盼盼,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田,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廊坊贺阳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边王赵村南。
法定代表人:周二亮,公司董事长。
原告廊坊华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贺阳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华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1.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廊坊华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柳 絮
书 记 员 穆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