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宏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48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11月13日。
被告:冯某某,男,生于1976年2月27日。
被告:陕西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雒某谋,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冯某某、陕西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秀洁
书 记 员  赵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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