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1642号 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陈枢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