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2475号
原告: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万寿大道17号附1号(书***)第1幢吊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ANR9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95号(南滨尚城)16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88940243J。
法定代表人:陈枢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创建设公司)与被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顺创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承建**X号楼工程款14885875.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000000.00元(具体以14885875.3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并赔偿原告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5800.00元;2.确认被告在尚欠原告工程款本息金额范围内,原告对被告位于**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县)X号楼及车库工程的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诉讼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8日,原、被告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被告将其所属的位于**县X号楼及车库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规模约2万平方米,资金来源自筹,合同价款暂定2341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审定的竣工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进场施工。期间,被告变更了部分工程,增加了大量工程,同时被告将消防、外墙装饰等工程承包给其它公司。2013年10月,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将工程投入使用至今。2020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被告收到结算资料后至今未予答复。原告案涉工程结算资料载明:**X号楼及车库工程款为41485859.35元,被告尚欠14885875.3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交涉、催收无果。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可证。原告认为,被告接受工程后,长期故意拖延不与原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且在收到原告竣工结算资料后未依约定时间答复,造成原告的案涉工程款至今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被告洽谈形成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为***,原告与***系资质借用关系,被告明知***借用原告资质而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实际的相对方为被告与***,故本案原告不是合同相对方,无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其主体资格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