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2475号 原告: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万寿大道17号附1号(书***)第1幢吊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ANR9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95号(南滨尚城)16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88940243J。 法定代表人:陈枢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创建设公司)与被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顺创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承建**X号楼工程款14885875.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000000.00元(具体以14885875.3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并赔偿原告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5800.00元;2.确认被告在尚欠原告工程款本息金额范围内,原告对被告位于**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县)X号楼及车库工程的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诉讼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8日,原、被告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被告将其所属的位于**县X号楼及车库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规模约2万平方米,资金来源自筹,合同价款暂定2341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审定的竣工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进场施工。期间,被告变更了部分工程,增加了大量工程,同时被告将消防、外墙装饰等工程承包给其它公司。2013年10月,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将工程投入使用至今。2020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被告收到结算资料后至今未予答复。原告案涉工程结算资料载明:**X号楼及车库工程款为41485859.35元,被告尚欠14885875.3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交涉、催收无果。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可证。原告认为,被告接受工程后,长期故意拖延不与原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且在收到原告竣工结算资料后未依约定时间答复,造成原告的案涉工程款至今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被告洽谈形成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为***,原告与***系资质借用关系,被告明知***借用原告资质而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实际的相对方为被告与***,故本案原告不是合同相对方,无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其主体资格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