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与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0民初4509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康路1号(时代广场)4幢2-11跃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ANR9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成与被告重庆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成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登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