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民终7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秣陵路********。
法定代表人:梁文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贵富,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位,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滕云路**v>
负责人:王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v>
法定代表人:王德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业人才,江苏雨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横梁街道办事处)、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苏宁工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因清单综合单价错误造成被上诉人横梁街道办事处向施工单位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业公司)多支付180660.64元,依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横梁街道有权向施工单位要求返还,横梁街道办事处应在穷尽法律手段向施工单位晟业公司索要后,剩余的损失才应认定属于被上诉人横梁街道办事处的损失。(二)上诉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中报价控制价后经过横梁街道办事处确认并盖章,横梁街道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横梁街道办事处对其损失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三)对发现清单综合单价与2014年定额单价不一致,江苏经天纬地公司应予以纠正,其并未纠正,故其对横梁街道办事处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根据上诉人与横梁街道办事处签的招标代理合同第六条约定,由于代理人过失造成损失,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代理费总额,在本案一审庭审前上诉人己经将全部代理费退还,故不应承担责任。
横梁街道办事处辩称:(一)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上诉人承担。(二)横梁街道办事处是根据上诉人的重大过错给横梁街道办事处造成的损失提起本案诉讼。如上诉人认为施工单位有责任,上诉人可以另案对施工单位进行追偿。(三)上诉人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专门机构,横梁街道办事处不是专门的机构,上诉人的重大过错给横梁街道办事处造成了损失。(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经纬公司辩称:(一)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二)经纬公司按照咨询合同约定为横梁街道办事处提供咨询服务,出具审核意见,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
横梁街道办事处一审请求:1、判令苏宁工程公司、经纬公司赔偿损失130660.64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苏宁工程公司、经纬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3月20日,横梁街道办事处与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监理公司)签订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一、委托人(横梁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苏宁建设监理公司)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横梁街道办事处东侧…二、委托代理范围:施工,具体包括便民服务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施工。3、委托代理的事项:代拟发包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编制招标材料、编制工程量清单等。六、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8、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此外,还约定了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等。后晟业公司中标,并与横梁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4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横梁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室内装饰。
2014年11月6日,横梁街道办事处与经纬公司签订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委托人(横梁街道办事处)委托咨询人(经纬公司)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横梁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室内装饰工程。2、建设地点:六合区横梁街道。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98.99万元。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咨询人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政策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委托人义务:第九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4年12月30日,经纬公司向横梁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横梁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室内装饰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言明;本次审定总金额为1829364.99元。之后,横梁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15日、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12日、2016年2月1日、2016年5月19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11月21日通过街道财政将上述工程款1829364.99元支付给施工单位晟业公司。
2018年12月3日,苏宁监理公司向横梁街道办事处出具清单与定额工作量输入错误说明,言明:六合区横梁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招标部分项中“隔断”(项目特征描述为1.隔板材料品种、规格、品牌、颜色:12㎜厚钢化玻璃橱窗2.嵌缝、塞口材料品种:玻璃胶填缝)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粗心,工作量输入时发生错误,把清单工作量82.1㎡,定额工作量错误输入成529.55㎡(定额工作量应该同清单工作量82.1㎡),造成清单综合单价3213.59元/㎡和定额综合单价498.266元/㎡相差2715.364元/㎡(正确的清单综合单价见附表1),扣除错误输入部分项目招标总价为778206.26元(见附表2),项目招标控制价相差211782.1元。2018年12月5日,经纬公司出具12厚钢化玻璃橱窗综合单价审核说明,言明:12厚钢化玻璃橱窗发包价中工程量为82.1㎡,综合单价为3213.59元/㎡,结算工程量为70.59㎡,价格按发包价中综合单价计入。我公司按照常规审核按中标发包价计入后审定价为1829364.99元。现在根据招标代理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12厚钢化玻璃橱窗综合单价调整为498.226元/㎡,调整后的审定价为1648704.35元。审定价相差180660.64元。根据上述说明,横梁街道办事处遂要求施工单位晟业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80660.64元,但晟业公司仅退还5万元,仍有款项130660.64元未能退还。横梁街道办事处认为其实际产生了损失,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苏宁监理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更名为苏宁工程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横梁街道办事处与苏宁工程公司签订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及横梁街道办事处与经纬公司签订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为有效委托合同,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内容,本案横梁街道办事处委托苏宁工程公司负责招、投标及编制工程量清单等事宜,而苏宁工程公司在编制工程清单时将工作量82.1㎡错误输入成529.55㎡,致被告经纬公司按照招标代理单位出具的材料审核定价为1829364.99元,而横梁街道办事处也按此审定价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从而使横梁街道办事处向施工单位多支付了180660.64元(后施工单位仅返还多支付的50000元工程款),给横梁街道办事处造成损失,因该损失是由于受托人苏宁工程公司的过错造成,故对横梁街道办事处要求苏宁工程公司赔偿损失130660.64元及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横梁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11月21日多给付了工程款,故对横梁街道办事处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主张利息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对横梁街道办事处要求经纬公司共同赔偿上述损失的请求,由于经纬公司是基于横梁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资料完成工程价款的审核,其已充分尽到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义务,故对横梁街道办事处要求经纬公司与苏宁工程公司一道赔偿横梁街道办事处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苏宁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横梁街道办事处损失130660.64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横梁街道办事处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56.5元,由苏宁工程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苏0116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上诉人横梁街道办事处就其损失已经向建设方晟业公司主张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该案中,横梁街道办事处最终撤回起诉。说明横梁街道办事处就其损失放弃了向晟业公司主张权利,故苏宁工程公司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2、横梁街道办事处与承建方晟业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发包证明。
3、工程子项的系统截图,证据2、3证明:本案争议的工程子项隔断,综合单价下面的子项两个单价不一致,而且工程量也不一样。被上诉人经纬公司作为一个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横梁街道办事处与晟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4、电子回单,证明上诉人已将收取的咨询费用10000元退还给横梁街道办事处。
对于上述证据,横梁街道办事处质证认为:(一)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因为该裁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另案诉讼过程中晟业公司主动退回了5万元,我方总损失是180660.64元,所以该5万元我方没有纳入本案的诉讼。(二)即使证据2、3是真实的,也是因横梁街道办事处和上诉人签署了代理合同才有该份材料,而且横梁街道办事处提起本案诉讼是主要基于2018年12月3日由上诉人向横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工作量输入错误说明,根据该错误说明可充分证明上诉人在案涉招标代理合同履行中有重大的过错给横梁街道办事处造成了相关损失。(三)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数额为7860元,且与本案无关。
经纬公司质证认为:(一)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清楚。(二)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经纬公司在审核时只需要确定工程量再乘以相应的单价就可以算出工程价款,本案是单价出现了问题,不是工程量出现问题,单价出现问题是因为上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存在错误,责任不在于经纬公司,经纬公司是严格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的。(三)对证据4无意见。本案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上诉人苏宁工程公司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一审遗漏了横梁街道办事处起诉晟业公司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项,后双方达成协议,横梁街道办事处撤诉的事实。两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案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补充查明,横梁街道办事处曾起诉晟业公司要求返还工程款180660.64元,后横梁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2018年12月13日,苏宁工程公司向横梁街道办事处汇款7860元。
本院认为:
本案中,因上诉人苏宁工程公司错误输入定额工作量造成清单综合单价与定额综合单价产生2715.364元/㎡的差额,最终导致被上诉人横梁街道办事处向晟业公司多支付了180660.64元(后晟业公司返还了50000元)。以上损失系苏宁工程公司过错导致,依法应予赔偿。现苏宁工程公司主张横梁街道办事处向其索赔时应先向晟业公司主张返还全部多支付的工程款,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同时,苏宁工程公司二审还主张根据案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的约定,其已返回横梁街道办事处7860元,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苏宁工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且该约定存在免除苏宁工程公司责任情形,故对此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
另,被上诉人经纬公司系基于横梁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资料完成工程价款的审核,现并无证据证明经纬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审未判决经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3元,由上诉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殷源源
审 判 员 龚 震
审 判 员 李任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龙
书 记 员 杨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