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761江苏红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1761号
原告: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324000160513,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
法定代表人:卢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明,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营业注册号32124000112446,住所地泗洪县大楼街道朝聚眼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顾守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45372853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德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计1647元,由原告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涓
人民陪审员  吴青青
人民陪审员  徐险峻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朱思颖
附录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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