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2104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二滩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二滩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四川二滩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四川二滩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川0108民初18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