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爱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2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爱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19M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章雅儿,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号16008室,组织机构代码:MA27XRHL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爱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爱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525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68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187.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