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爱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2执1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爱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19M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雅儿,浙江省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号16008室,组织机构代码:MA27XRHL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爱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爱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认为: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爱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52500元并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案件保全申请执行费368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施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爱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2执13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