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5民初2227号
原告: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331452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县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安康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MB1931368G。
法定代表人:马军红,局长。
原告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县税务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