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3314521C(1-4),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1389Q,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顾鹏,总经理。
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仲字第01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3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仲字第0140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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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翟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