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8601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3314521C。
法定代表人:张孝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虹燕,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1389Q。
法定代表人:顾鹏,董事长。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8601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中潮
审判员 彭国超
审判员 魏 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铃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