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162号
原告:付种强,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四川省康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朕,四川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自治州康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付种强与被告四川**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立案。原告付种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8元,减半收取计3,944元,由原告付种强负担。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