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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162号 原告:付种强,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四川省康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朕,四川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自治州康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付种强与被告四川**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立案。原告付种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8元,减半收取计3,944元,由原告付种强负担。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