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2476号
原告:深圳市成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梅龙路与民旺路交汇处七星商业广场(民治商贸广场)B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法定代表人:冯基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251699。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芳,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863906。
被告:深圳市富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关口东方美地苑第一栋5-4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法定代表人:董博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邦国,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9910886821。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成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轩百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成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成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2元,由原告深圳市成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