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俊,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269号1幢11号。
法宝代表人:何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列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案由不存在隶属关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三种性质,其中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合同引起的纠纷依法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本案系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邛崃市,故应由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保温分包合同书》虽然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甲方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故该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