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盛世百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6599号

原告:四川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269号1幢11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1-12轴。

法定代表人:徐凯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世百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金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曾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雯,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瑞科,男,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海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成都盛世百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神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博大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129449.15元;2.博大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工程款时止的利息损失(以1129449.15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30日为54677.72元),以上两项合计1184126.87元;3.百城公司对第1至2项诉请在应付博大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从博大公司承包了百城公司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悦星城的“外墙装饰工程”。工程竣工后,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整体验收,被告百城公司已实际使用工程。截至2020年6月12日,被告博大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760237.5元,仍有1129449.15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博大公司虽向原告做出付款承诺但仍未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神海公司与博大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百悦城GRC/EPS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因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明确了双方对施工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博大公司在首次开庭前以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本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神海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蒲永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林

书 记 员 宋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