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24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4民初2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8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900元及执行费2719元,本院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0619元(其中包括执行费2719元),案件款19700元申请人已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24执7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 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