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5民初724号
原告:**,男,东乡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
被告: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西临高新十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7058456。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陕西省咸阳市,
被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住江苏省通州市,系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住江苏省通州市,系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和政县海螺水泥制造二分厂内运输带的走廊封闭工程,因施工需要,被告**租赁原告汽车吊进行吊装作业,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一台班(天)工资为1500元(包括人工费),2020年9月份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原告的租赁费共计为14175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5000元,剩余116750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付。现原告**具状诉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吊车租赁费116750元,并以年利率4.75%的标准字2021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租赁费全部付清之日;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开具发票费用1403元、交通费及食宿费等合理费用支出4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16750元、交通费及食宿费4000元,合计120750元。被告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当即履行20750元,剩余10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从2021年5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贵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年雅芝
书记员 黄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