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4执264号
**、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案字(2020)第1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立即支付工资及工资差额6875元、承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向法院缴纳涉案执行款6925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4执2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