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4民初453号 原告: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西临高新十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7058456。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3年4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眉县。 原告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经审查认为,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3年2月7日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2]第327号裁决书,***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立案案号为(2023)陕0304民初401号。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亦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立案案号为(2023)陕0304民初4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已先行提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2023)陕0304民初453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本院(2023)陕0304民初401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