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304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304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0164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实际所欠工程款为基准,自2021年12月8日至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3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工商企业登记、税务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院依法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从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2022年9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陕C号吉利牌小型轿车、陕C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和陕C**菲尼迪小型越野车,共计三辆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2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现因以上车辆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以上银行账户、车辆的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则视为不再申请继续冻结、查封;经查询,再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本案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