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302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以南,西临高新十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56。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大兴钢构工程有限公****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146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