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4851号之一
原告:***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漳华东路315号毅***小区7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HW2J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峦,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浩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通港路2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9595332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仟,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浩丰建设有限公司、**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以**仟代表的是福建浩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法律责任应由福建浩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仟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仟的起诉,原告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仟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