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执保1272号
申请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白山乡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燕翔、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沈阳市辽中区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辽0103民初6034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左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