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881民初3605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老杖子村四合阳光城商3幢C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白山乡长汉池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3日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6.00元,减半收取计8043.00元,由原告***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