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881民初3605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老杖子村四合阳光城商3幢C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白山乡长汉池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3日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6.00元,减半收取计8043.00元,由原告***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