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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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02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2月0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亚珍,女,1971年04月01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5588865K。
法定代表人:王亚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亚珍、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浙0902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亚珍、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583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095.8元、执行费10983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亚珍、宁波晨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原有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不动产一处,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司法费用后已根据债权比例发放给各申请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退保金已悉数冻结并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根据债权比例发放给各申请执行人(详见分配方案)。名下有车牌号为:×××二轮摩托车一辆,注册日期2002年9月10日并无处置价值。有车牌号为:×××二轮摩托车一辆,注册日期:2007年4月3日并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持有浙江叁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90%的股份,持有宁波润翰苗木科技有限公司1%的股份,本院均已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已在另案中冻结。案号为:(2020)浙0902执保333号,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王亚珍银行账户存款、保险退保金已悉数冻结,并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根据债权比例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持有宁波晨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已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已在另案中冻结。案号为:(2020)浙0902执保333号。但暂不符合提取条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已有多家法院在先冻结记录。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三辆。申请人称该三台车已报废,不要求法院查封、评估拍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亚珍、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8583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902执12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春益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秉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