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替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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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替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04L6C,住所地**市鄞州区天童北路****。
法定代表人:程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5588865K,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物流枢纽港****)an>
法定代表人:王亚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替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替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替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117295元、以1172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财产保全申请费110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7元、执行费18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从他案分配4000元,其中缴纳本案受理费1417元、执行费1873元,共计3290元,剩余710元分配至(2021)浙0211执1756号案件,用于缴纳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该案部分执行费。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替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12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陆昕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王梦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