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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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1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物流枢纽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5588865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26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委托调查。查明,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轻型普通货车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文杰
审判员孔敏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