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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11民初3001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5588865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物流枢纽港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王亚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被告晨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亚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50534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曾为被告组织工人到被告工地做绿化工作。被告出具的工资表显示鲁毅未付工资6500元、高行英未付10000元、王顺未付10000元、佘佳佳未付5000元、朱秀昌未付9000元、庄家俊未付10000元。同时载明:余款11月底付清,如没如实支付,**个人承担。2021年7月1日,鲁毅、高行英、王顺、佘佳佳、朱秀昌、庄家俊出具收款证明,载明***已经支付全部工资款,晨晖公司应支付的工资款支付到***卡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5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被告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万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胡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