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8728号
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某,男。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亚珍。
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吕燕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绍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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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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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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