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88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中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荷香路(壹品阁足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JXH03C。
法定代表人:尤良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1721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123499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私下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撤回本次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881执2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