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2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MA62B1UK7B。
委托代理人:黄军平,辽宁双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锦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梦彤
书记员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