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2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MA62B1UK7B。
委托代理人:黄军平,辽宁双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执行款3572675.9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但目前尚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572675.92元及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但尚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锦元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梦彤
书记员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