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19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MA62B1UK7B。
法定代表人:尹建平,经理。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移送保全,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化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钟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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